《国富论》论工商业对农业的改良
《国富论》论工商业对农业的改良
——学习《国富论》的体会(18)
工商业都市的增加与富裕,对所属农村的改良与开发,有所贡献,其贡献的途径有三。
一,为农村的原生产物提供一个巨大而便易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受到这利益的,不仅仅是都市所在的农村。凡与都市通商的农村,都多少受其实惠。它们为此等农村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提供了市场,结果就鼓励了其产业和产业的改进。当然,靠近都市的农村,所得实惠,自必最大。其原生产物的运输,所费既较省,所以,与较远农村的产物比较,商人们即使付给生产者较高的买价,但对于消费者,取价却仍可一样低廉。
二,都市居民所获的财富,常用以购买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向未开垦的土地。商人们都渴望变成乡绅。而且,在他们变成了乡绅的时候,他们往往最能改良土地。商人与乡绅不同。乡绅是一向奢侈惯了的,他只会花钱,从来不会想到赚钱。商人却常用钱来经营有利事业,他用一个钱,就希望在这一个钱回来的时候,带回一些利润。他们这种不同的习惯,必然会影响他们在一切事业上的性情和脾气。商人往往是勇敢的事业家,乡绅往往是胆怯的事业家。就商人说,如果他觉得投下大资本来改良土地,有希望按照费用的比例增大它的价值,他就毫不迟疑地马上去做。但乡绅很少有资本,即使有些资本,也很少敢如此来使用。如果他真的着手进行改良,所用以改良的,亦往往不是资本,而是每年收入的剩余。设你幸而住在四周农村多未开垦的商业都市中,你当能看到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比乡绅是活跃得多啊。此外,商人由经商而养成的爱秩序、节省、谨慎等各种习惯,也使他更适合于进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不愁不成功,不愁不获利。
三,农村居民一向处在与其邻人的战争和对其上司的依附状态中。但工商业的发达,却逐渐使他们有秩序,有好政府,有个人的安全和自由。这一种效果,是最重要的,但却不为世人所注意。据我所知,曾注意此点的作家,迄今只有休谟先生。
在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除了以这一万镑养活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听命以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但在现在的欧洲,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不必直接养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唤无使唤价值的仆役十多人,却可消费其全部收入。事实上,他通常也是这样做。他间接维持的人,也许和往昔消费方法所雇用的一样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换得的宝物量,也许很少,但为采集制造这宝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必然很多。这种宝物的昂贵价格,大都由于这些工人的工资及其直接雇主的利润所造成。他直接支付宝物的价格,即间接支付这一切工资与利润,从而间接维持了这些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于他们各人的贡献,却只是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部分。他们各人每年的生活费,来自他一个人的,少数占全部的十分之一,许多占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则尚不及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虽然对维持他们全体的生活有所贡献,但他们全体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维持,所以,对于他,他们就多少是独立自主的了。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工匠,虽不象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所求的,只是到一个可赚钱的地方去赚一个钱。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
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
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这剩余部分,如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即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
佃耕者依赖大领主,无异于他的婢仆。他们即使不是贱奴,也是可随意退租的佃农。他们所纳的地租,无论就任何方面说,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在这情况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和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这种权威,便是一切古代贵族权力的基础。
说这种地方性裁判权起源于封建法律,实是一个错误。不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在欧洲尚不知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数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领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权、铸币权、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这时候掌握在大领主手中了。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决不是想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们的权力缩小。自国王以下,直到最下级的领主,都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阶,各有各的职守和义务。在领主未成年时,该领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土地管理权亦归其直接上司掌握。结果,各大领主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归于国王。国王对于这种未成年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婚娶,不过选择的对象,要身分相称。但是,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削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安宁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改变纷乱状态所由而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过小的原因。封建等阶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服大领主。大领主,依然横暴如故。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甚至常常对国王作战。广大的乡野仍呈一片强取豪夺和骚乱的景色。封建法制凭一切强制力量所办不到的事,却由国外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逐渐实现。国外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换。由此而得的物品,于是无须与佃农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完全为自己不为他人,这似乎是一切时代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费所收地租的全部价值的方法之后,他们就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这价值。他们就宁愿把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或其价格,用来换取一对金钢石纽扣或共他同样无用而无意义的东西,随而也把这粮食所能给他们带来的权威一并舍弃了。但金钢石纽扣是由他自己独享、无人与他共享的。至于以前的花费方法,他至少要与一千人共享。这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要作出取舍的决定,有赖于明智的判断。于是,为了满足最幼稚最可鄙的虚荣心,他们终于完全舍弃了上述权威。
英国工商业就在这整个时期内不断地向前发展起来。无疑,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亦不断地在进步;但其进步,似较迟缓,不如工商业的迅速。大部分土地,也许在伊丽莎白时代以前就耕种了,可是还有很大部分,仍全未耕种,至于已耕种的土地,其耕作状况,大部分亦未尽满人意。不过,英格兰的法律,不仅由保护商业而间接鼓励农业,且有若干对农业直接加以奖励。
无论哪一个国家,通过工商业而获得的资本,除非其某一部分已在土地耕作与改良事业上得到保障和实现,
总是极不确定的财产。说商人不一定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这句话真是不错。究竟在何处营业的问题,在他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他们对甲国成到一种厌恶,那怕顶微小,亦可使他把资本从甲国迁到乙国。跟着资本的迁移,资本所维持的产业,亦必移动。在资本尚未散在地面上,成为建筑物,成为土地永久改良物以前,那资本决不能说属于某一国。据说汗萨同盟大部分都市都拥有大财富,这财富如今到哪里去了呀,除了在十三世纪、十四世纪模糊的历史中外,厦是一点痕迹也没有留下。甚至它们中某些城市究竟坐落在什么地方,其中有些的拉丁文名称究竟属于欧洲的哪些都市,也不易确定。但是,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意大利所遭的灾祸,虽然使伦巴迪亚和托斯卡纳所属各城市的工商业大为衰落,但这些地方,至今仍为欧洲人口密度最大、土地耕作最良的地方。弗兰德在内战后又受西班牙的统治,这些虽然延去了安特卫普?根特、布鲁哲斯的大商业,但弗兰德至今仍为欧洲财富最多、人口最稠密耕作最进步的地方。战争与政治上的一般变革,可以容易地使以商业为唯一来源的富源趋于耗竭。通过比较可靠的农业改良而产生的富源就比较持久得多,除了由于敌对蛮族的侵凌而引起的持续一二百年之久的比较激烈的大变动,如罗马帝国崩溃前后西欧的大变动外,其他事件都破坏不了。
劳动者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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