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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胡志群法医没有法医执业证、她捏造的轻伤鉴定书,南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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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证不足、法官补足定罪、再审无门
  —冤民以身相许换再审答复和轻伤鉴定依据
  尊敬的领导、记者、律师、网友:
  一年又一年、2013年即将过去,虽然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出台了“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等规定,但因没有部门监督落实,全国先进南昌西湖区法院2004年的案件至今20013年11月冤民不但未讨到是否再审书面答复和法院轻伤乙级鉴定依据(x光片1617、1618号),而且被强制执行明显计算错误的连带赔偿金,将冤案进行到底。冤民被逼无奈申诉无望,若本案一旦拖延至自诉人去世再审、死无对证,欲想司法公正就更加艰难。无权无钱无势的“三无冤民”现在只有以身相许,愿用“自己骨髓换取”本神仙法官神话案的再审答复和轻伤鉴定依据。恳求有能力者关注!期盼涌现愿意交换者。
  一、本案对定罪证据是否需要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意义重大! 2004年一起没有轻伤乙级鉴定依据却有轻伤鉴定结论书的虚假家庭纠纷案(俩被告未审三次先被逮捕、另一被告取保候审、一被告死亡)。比赵作海、佘祥林还冤的人间惨案—西湖区法院2007年第415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告诉大家:南昌法官原来想判一个人有罪就这么简单,只要有人起诉或有证言,任何人就可以被定罪判刑、罪证不足法官补足、证言相互矛盾法官视而不见、罪证不确实让被告承担举证有罪责任,轻伤鉴定结论虚假、法官就申请重新鉴定,不须双方当事人申请不须被告知道
  二,a,虽然刑诉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于刑事自诉案,检察院没有监管本案审判,“未审先逮捕被告可以逼吓被告、震慑被告方证人出庭,防止不利于枉法判决的真相出现”,所以“江西优秀法官黄慧”明知自诉人轻伤是捏造,被告无犯罪事实(公安已出具现场勘验证明),不符合自诉案立案法定条件。但为了继续冤案,却于案发三年后法官捏造被告申请对自诉人重新鉴定,替自诉人开庭前补充证据。定不了被告罪行就不审判,不提前未审先逮捕被告也不审判,法官不申请自诉人重新鉴定就拖延不敢审判本案。编导出中国第一刑事审判神话案例(司法鉴定不须用科学设备将自诉人拿出的x光片与自诉人本人做对比核实确认有关联性、法医只要施法用神眼一望,便认定轻伤是三年前脚踩形成的)。
  B、判决书没有说明本案法官:1,不但直接采信神仙法医的鉴定结论,而且还比自诉人和案发现场警察还清楚现场真相, 2,确认自诉人捏造外伤的同时不会再捏造内伤害及纠正二年前自诉人不利于判处三位被告同时共同犯罪的亲口陈述。判决书上出现确认当时不在现场的被告王林娟用魂魄参与打自诉人的神话…自诉人的轻伤能无中生有、变化造伤,自诉方证人人间蒸发)。即:法医、法官、自诉人及证人、被告都是神人,五方神仙齐聚本案。
  三,市两级法院法官明知本冤案证据确凿;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审判时法官未收集的两自诉人的轻伤乙级鉴定依据(x光片第1617和1618号)及自诉人医药费用详单、未被采信的警察现场勘验证明和未窜供前女自诉人笔录证据。主要证据属法官创造(女自诉人的2007年第115号鉴定书与女自诉人无关联),所以不具有证明力。据以定罪量刑的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即:未敢到庭接受质疑的自诉方亲戚证人证言之间不但亙相矛盾而且该证言与自诉人的法官笔录及与警方证明有重大出入 。 四,判决书未阐明:1,“本立案不合法丶黄慧法官不进行重新鉴定被告就一定无罪、未审先捕就违法”。2、通过西湖法院手中权力先用虚假证据立案,之后法官行使检察官职权帮助搜集补贴证据达到报复陷害被告目地 。 3,未释明女自诉人手部受伤后和证人都不向警察反映,不及时去医院,七小时后才到医院,这么长时间她躲藏到何处制造手伤和脸面伤。自诉人伤情是怎样形成?、被告们内外伤是怎样形成?。
  4、两自诉人的轻伤鉴定委托申请是否合法?。自诉人与民三庭无诉讼关系,民三庭法官余珊私自庭外接案非法委托没有法医执业资格证的胡志群等制造出无轻伤依据的2004年西湖法院第55、56号鉴定书。违反江西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法院司法鉴定是指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
  5、判决书隐藏了鉴定人没有法医执业资格证,轻伤鉴定书没有鉴定依据,轻伤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合法: 未对西湖法院胡志群(仅提供1996年某学校函授培训证模糊复印件)。余君两人同时参与鉴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两种鉴定的合法性做出认定。违反2002年江西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以个人名义申请进入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第九条规定。
  6,法官不采信自诉人陈述,却采纳未敢到庭证人证言, 本案公安机关证明力小于自诉人亲戚证言证明力? ——法官直接采纳自诉方不在人间的证人证言,未说明不采信警察现场勘验证明,警官证言笔录(张水兰法官制录),女自诉人供述笔录(张水兰法官制录)及被告方证人证言而直接采信心虚不敢出庭的自诉方证人证言(张水兰法官制录)的法律依据。“若自诉方证人写证言说被告炸毁火车,西湖法院法官是否应该判决被告死刑”?。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第77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7,法官充当自诉方辩护人,法官庭审不质疑核实重新鉴定书和自相矛盾的含糊证言。从判决书可见:a,法官替自诉人辩解说自诉人虽然撤诉但没有放弃诉权(法院撤诉裁定书上却未写)。 b、俩自诉人重复起诉要被告夫妇承担连带刑事、民事责任,法官就依照判决。俩自诉人说乙肝和糖尿病是被被告打出来、治疗费用及男自诉人轻伤被否定的重新鉴定费及无中生有的x光片第1617、1618号检验费等须被告承担,法官就判决被告全部承担。 c,因自诉人亲戚证言证实俩自诉人没有殴打被告、本案法官就将警察证明现场未见到女自诉人有伤痕还很凶狠,并且现场见到被告伤痕累累之词及被告住院治伤记录、伤情鉴定书、被告方证人证言等证据全部吞吃,判决书不写出。d,从青云谱法院2006年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见,王林斌夫妇不是王林娟案的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是该案二审辩护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两自诉人就本案已先串通青云谱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理由,对王林斌夫妇撤诉,直接剥夺被告夫妇举证质证权益。之后西湖法院又直接采信王林娟冤案判决书,自诉人闭口不答疑庭审走过场,判决冤民承担连带刑、民责任。——提前修改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证据不充分”或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l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五,上级法院指定回避, 西湖区法院对本案无管管辖权。
  1,西湖法院2004年第158号案立案不合法、青云谱区法院2006年第1号案(未经立案审查程序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同样立案不合法。青云谱法院2006第1号案、西湖法院2004年第158号和2007年第415号案是相同自诉人、相同被告人、相同事情、相同诉求,重复起诉。2,立案庭法官明知俩自诉人轻伤乙级伤情鉴定书没有轻伤鉴定依据却有轻伤鉴定结论,违反人类自然规律,此符合“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属非法证据。即不符合自诉案立案条件。
  3,由于男自诉人住院和重新鉴定的x光片皆没有骨折,仅胡志群鉴定时拍摄x光片第1617、1618号显示骨折,即前后时段没有骨折而中间时段(鉴定)出现神奇骨折——明显造假,所以西湖法院九年不给予轻伤鉴定依据和胡志群等鉴定人法医执业资格证,因西湖区法院涉嫌司法不公正,2004年第158号案于2006年由上级法院指定青云谱区法院管辖。2007年9月底两自诉人以同一事实同一诉求向西湖法院起诉(没有向青云谱法院起诉)被告在狱中向西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官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西湖法院在无上级法院指定受理的情况下,抢先审判本案。~违反管辖恒定原则。
  六,俩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书程序相对矛盾,判决书没有阐释那份鉴定书程序不合法:。 1,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依据法医没有采取2004年原法医鉴定复核X光片第1618号却采用不知是谁的X光片,鉴定材料不真实。 2,众所周知医院医生治病没有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冒充者不少。因此每张X光片检查单皆写有“仅供临床参考,不做证明之用”字样,本案法医明知故犯将其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混淆了法医和医生之间的区别,重新鉴定依据不合法 。 3,为避免出现像男自诉人的重新鉴定那样,由被告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同去江西第一附属医院被告全程监督,医生利用科学设备将男自诉人提供的X光片与其本人做对比核实,结果男自诉人的轻伤结论被否定改变的情况再次发生。所以就不依据《刑诉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去省级医院进行鉴定,而是让女自诉人坐在自己家里拿出两张不知谁的X光片,南昌市著名神仙大法医龚仁水和高玉洁施展法力用神眼一看,便认定两张X光片系同一人,不用科学设备给女自诉人做对比核实X光片是否是女自诉人本人的检验,就鉴定出自诉人是轻伤乙级而且是脚踩能形成的司法鉴定结论——创造中国神话(三年前胡志群等人沒有龚、高俩神医艺高胆大,所以当时未能鉴定出被脚踩形成轻伤) 。 4、判决书隐藏了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配合下级法院行动,命令下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女自诉人免费鉴定(可见自诉人与法官之间关系非常)。违反江西高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条(鉴定费一般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或由审判业务庭指定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应在确定司法鉴定费数额后5天内预交,若不安规定预交鉴定费的,作为放弃鉴定要求处理)。
  5、“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书被告不知道,是法官当日申请鉴定,法医当日出鉴定书,法官公安就当日早晨提前在火车站逮捕从北京押送回南昌的被告”。市、区两级三家法院黄慧、庄严、邓文辉等法官在得到能定被告罪行,能掩盖本案立案不合法的“中国第一虚假司法鉴定书”后,统一不看鉴定书内容,只认识“轻伤乙级”四个字,统一不质证核实,统一直接采信,将本“虚假轻伤乙级家庭纠纷自诉案联合办成江西第一冤狱铁案”。 违反《刑诉法》第171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案件才应当开庭审判,第二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第三项,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58条规定)。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6,上述规定明确了自诉案能否立案受理,进入审理程序在于自诉人所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只能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法官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之前。明确了法官依职权是调查核实证据而不是补充证据替自诉人行使举证责任。
  7,依据刑诉法第171条第2项“疑罪从无”原则和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对罪证不足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本案没有 直接驳回起诉,乃违法。 ,,
  七、女自诉人与南昌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第115号鉴定书无关联。 1、 判决书故意不写明2004年七月三十和十月三日x光片与女自诉人经科学鉴定是系同一人?仅写俩张x光片系同一人?也未写明谁亲眼所见证明该片是自诉人三年前所拍摄的。依据本案法官和法医逻辑,自诉人拿出的片子就是自诉人的伤情,若被告从医院档案室拿出两张一样的重伤X光片,两张系同一人,就应该是重伤情鉴定书?。以此类推,小偷手中的钱物应属小偷所有、天下无贼也!取消了“冒名顶替”行为。 2,三年后法官强行替女自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法定条件? 3,自诉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八.冤民以“足以证明被告无罪的新证据”为依据,向当时西湖法院范云远院长、立案庭刘文峰庭长以挂号信和面交两种方式申请再审,时至2013年11月仍未讨到是否再审的书面回复和胡志群、余君所拍摄的轻伤鉴定依据。 无论再审理由是否充分请西湖法院雷虹院长依法定程序立即给予书面答复和轻伤鉴定依据及胡志群等鉴定人的法医资格证。
  电话18170867773。江西一冤:王林斌 。 2013年 11月 17日。
  证据目录:
  1、市公、检、法院联合重新鉴定书第175号。证明:a、男自诉人经过省级医院医生用科技设备将男自诉人与其提交的x光片做对比核查,确认男自诉人轻伤系伪造。B、女自诉人的2007年第115号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
  2、被告不对女自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书,证明:黄慧捏造被告对女自诉人申请鉴定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合法。
  3,江西高院和南昌市人大信访转办信。证明:南昌西湖区法院拖延不给再审和鉴定依据书面答复,有错不纠。
  4、最高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证明:本案自诉人证据不足是法官替自诉人补充罪证,没有驳回起诉乃违反“疑罪从无”的原则。。
  5、南昌铁路警察证言证明:a,警察走后女自诉人无中生有的手伤从何而来法官未问未查明。B,见到被告头破血流。说明自诉人及其证人证言撒谎。C,女自诉人及其亲戚雇员证人现场皆未向警察反映当时已受伤,即自诉人当时未受伤。D警察走后女自诉人捏造出脸、手伤与被告联。
  6,市人大信访单、黄慧法官给被告制作的笔录证明:青云谱法院与自诉人串通一起以“被告下落不明”为借口撤诉,剥夺被告举证质证权益
  7、胡志群某校1996年函授培训班结业证复印件,市中级法院技术处复函。证明:a、胡志群等三人皆没有法医执业资格证。B、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书不合法。C、复函违反2002年江西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个人,其入册资格由申请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查,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d、模糊不清复印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8、法官申请重新鉴定函,证明:法官胆大枉法无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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