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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否受保护未有定论 长沙法院已有判例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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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李广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知假买假”问题,明确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主张权利——在此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各法院获悉,长沙近年来有多起案例中消费者赢得“假一罚十”官司,但也有市民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以败诉告终。
  消费者“知假买假”将获支持
  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案例中,孙先生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15包香肠,结果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先生结账后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而超市则认为,孙先生“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超市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孙先生赔偿金5000余元。
  实际上,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将于3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说,“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民打“一罚十”官司屡获胜
  记者发现,近年来,长沙各法院曾经受理过一些消费者“一罚十”的案例,判决结果各有不同。
  去年,芙蓉区法院受理了市民张先生因买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状告超市要求对方退款并赔偿的案件,最终判决该超市“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并向张先生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更早一些,2010年,雨花区法院判决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一家药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长沙知名职业维权人黄平国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药店退还黄平国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是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之举。此判决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维权意识。”黄平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只要买到假货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维权,“这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
  “职业打假人”是否受保护?
  但黄平国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回答记者“‘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要受到保护”的询问时表示,关于“职业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实际上,早在2004年,开福区法院就曾经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说“不”:当年,长沙市民喻先生到一家超市先后五次买了11种“三无”化妆品,随后向超市要求返还货款并给予一倍的赔偿金,遭拒绝后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定喻先生第一次购买系消费行为,可“假一赔一”;后面4次的购买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只能退款。
  “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设立惩罚性条款也是为了增大实施者的违法成本,但这并不是鼓励通过此种行为进行牟利。”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而职业打假公司“知假买假”却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经营牟利的行为,更有扰乱经营秩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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